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讲师答疑

营业税中有些地方用余额,有些地方用全额,该如何区分?

讲师:尹航

 (一)销售不动产

  1.销售“外购”或“抵债所得”的不动产,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“购置原价”或“抵债时作价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,征收营业税。在计算营业税时,不能扣除“相关税费”,只能扣除不动产的“购置原价”和“抵债时的作价”。2.销售“其他方式”取得的不动产,比如自建的不动产,在计算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时,以“收入全额”为营业额,征收营业税。
  (二)转让土地使用权
  1.转让“外购”或“抵债所得”的土地使用权,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“受让原价”或“抵债时作价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,征收营业税。在计算营业税时,不能扣除“相关税费”,只能扣除土地使用权的“受让原价”和“抵债时的作价”。
  2.转让“其他方式”取得的土地使用权,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。
  (三)转让股权、债券等有价证券
  转让“股票”、“债券”等有价证券,以“卖出价”减去“买入价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,征收营业税。在计算营业税时,只能扣除股票、债券的“购入原价”,不能扣除买、卖股票、债券过程中发生的“相关税费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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